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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蓝城区文体局    发布于:2016/8/21 15:54:51    点击量:

各会员单位:

现将《揭阳市蓝城区旅游文体局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蓝旅〔2016〕13号)转发给你们,各持有工商登记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016年9月15日前到协会登记填写备案表,此项登记备案工作不收费,艺术品经营单位登记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夏泽伟 18026059398。

附: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016年8月19日

 

 

附件1: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致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各艺术品经营单位:

2016年3月15日文化部最新颁发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长远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做好艺术品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我局将依法对艺术品(含玉雕类作品)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请持有工商登记的玉雕等艺术品经营单位在2016年9月15日前到蓝城区旅游文体局登记备案,发放《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此次登记备案不收费,新增艺术品经营管理单位在工商登记后应在15日内到我局进行登记备案,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后,将在文化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录入备案信息,作为“诚信、合法经营”的官方认证,将有利于增强经营单位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影响力。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具体情况请登录:

http://www.lanchengqu.gov.cn

 

揭阳市蓝城区旅游文体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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